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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学院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学院行政工作的会议。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院级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形式主要有:由副院级领导参加的行政工作碰头会议;由相关副院级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由分管副院级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议题及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一般情况下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时召开。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

 

2.研究落实院党委就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做出的决议、决定。

 

3.就学院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拟订工作方案和处理意见提交学院党委会审议决策。主要包括:学院发展规划、教学科研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人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学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学院基本建设规划、大型基建维修项目和大宗设备购置方案;对外重大合作项目;后勤服务改革方案等。

 

4.研究决定教学改革事项,审定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课程建设计划、实训室建设和图书资料建设规划和措施;制定改善和加强教学管理的政策措施。

 

5.研究决定科研工作计划、科研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决定国内外校际交流与合作。

 

6.研究一般职工调动、出国(境)问题;研究教师及行政工作人员的聘任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7.研究决定学院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制定学院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8.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讨论拟定招生计划和实施方案;研究决定学生管理和学生奖惩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加强德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9.研究决定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临时性项目;研究基建项目、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10.研究决定行政监察、审计、安全稳定、计划生育和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问题。

 

11.讨论应由院长办公会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并由提起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牵头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上会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论证,确保议题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进行论证。

 

第六条经论证后的议题,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填写《院长办公会议题申请表》(见附件),并附汇报材料,交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将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的《院长办公会议题申请表》及(可行性分析报告、专家论证报告等)相关会议材料提交院长审定。

 

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第七条 会议原则上不研究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能够协调解决的议题,以及汇报材料准备不充分、不成熟的议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七条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的成员要按时到会,遵守会议纪律。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院长请假。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八条讨论议题时,一题一议,有议有决。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或作出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与会人员针对议题进行讨论、研究,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或主持会议的副院级领导)作出决定。如暂时不能作出决定,由主持人加以说明,另行议定。对于未决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管院领导缺席会议时,其分管工作一般不研究。确需研究的紧要问题,会前经院长批准后可列入会议议程。

 

第五章决议(决定)的落实

 

第十一条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院长责成有关领导负责传达、落实。如确有必要,党政办公室以印发会议纪要形式向相关单位传达。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向未参会的院领导通报会议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会议议决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需向学院党委会报告的,由院长及时向学院党委书记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除涉密事项外,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应主动按照学院院务公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涉及人事、财务、校产、基建等相关事项的决议,按照纪检监察相关规定,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学院教代会监督。

 

第十四条院长办公会决议(决定)一经形成,与会人员及相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主要承办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党政办公室书面报送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在执行院长办公会决议(决定)过程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由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报告。

 

第十六条党政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催办督查院长办公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办理结果等信息书面反馈给有关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

 

第六章

 

第十七条院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