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学院党委、行政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党政机关各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各处(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处(室)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处(室)务会议出席人员原则上为本处(室)全体人员,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由部长(处长、主任)确定出席人员。
第四条处(室)务会议由处(室)主要负责人主持,或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委托本处(室)相关人员主持。
第五条处(室)务会议一般每周一召开,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如本周确无研究议题,会议以工作例会形式召开,通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安排部署本周工作。
第六条处(室)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行政决定,研究落实措施,安排部署带有全局性的工作;
(二)讨论决定本处(室)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通过本处(室)发展规划、制度建设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讨论决定本处(室)人员的工作分工、聘任聘用、培训学习和年度考核中的重要问题;
(五)讨论决定本处(室)重大工作或活动方案;
(六)通报近期工作完成情况,研究讨论解决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近期工作。
(七)讨论决定本处(室)职责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七条处(室)务会议的议事程序
(一)处(室)主要负责人在认真听取分管院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确定会议议题。
(二)设有副职的处(室),处(室)负责人在会前就会议有关问题,应当与副职充分沟通。对于需要提交处(室)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分管副职要在会议召开前主动向处(室)负责人汇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处(室)务会议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挥民主,与会人员都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需要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
(五)处(室)务会议须做到有安排、有布置、有记录,指定专人记录且规范存档待查,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加强落实执行的内部督查。
第八条处(室)务会议的议事原则和纪律
(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处(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都必须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二)召开处(室)务会议的时间一经确定,参会人员要认真作好工作安排,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事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同志,主持人应安排相关人员做好传达或转达工作。
(三)处(室)人员应坚决执行会议决定,积极主动地、大胆负责地做好职责工作。在讨论决定问题时,若个人意见被否决,可以在会议上声明保留,也可向学院党委、行政反映,但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会议决定。
(四)会议议定涉密事项内容的,在传达执行前,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第九条加强对处(室)务会议制度贯彻情况的督促检查。学院党政办公室要经常了解各处(室)贯彻本规定的情况,不定期调阅会议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第十条学院党务、群团机关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