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学院各类会议的组织与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院会议主要包括学院党委(扩大)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全院性工作会议、院领导召集的部门业务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等。
第二章会议分类
第三条院党委(扩大)会议是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是院领导集体研究和决策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是对学院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有效形式。
第五条全院性工作会议是指教职工(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等,以及党建工作会议、学年(学期)工作会议等。
第六条院领导召集的部门业务会议是指院领导就分管工作召开的会议。
第七条专题工作会议是指学院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部署专项工作而召开的会议。
第八条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主要包括学院正式发文成立的各类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人召集的会议。
第三章会议管理原则
第九条规范。会议组织单位应提前做好会议的申请、审批、筹备、组织等工作,会议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会议服务。要尽量减少安排临时性会议,使会议组织有序、管理科学。
第十条 精简。未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召开全院性工作会议;议题相近、出席领导与参会人员基本相同的会议合并召开;前期筹备工作能以非会议形式进行的,原则上不再召开协调会;能以文件、电话、内部网络平台形式部署工作的,原则上不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节俭。严格控制会议会期、规模和经费开支,各类会议原则上在院内召开。如确需在院外举行的,事前须经党政办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主要领导审定,并从严控制会议规模和经费。精简会议材料,除全院性工作会议外,其他会议一般不印发领导讲话、不发材料袋;不得借召开会议之名大吃大喝和发放纪念品,不得组织消费娱乐、旅游观光和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会场的安排和布置要简洁大方、讲求实用、节约开支,不摆设水果、香烟等。
第十二条高效。会议必须中心突出、主题鲜明,内容充实。控制会议规模,各类会议按照业务对口原则,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人员参加,不随意提高出席人员规格和扩大出席对象范围;可由分管院领导出席的会议不请主要院领导出席;只需要一名院领导出席的会议,不得邀请多名院领导出席。简化会议议程,会议议题事先应充分沟通协调,提出初步意见,防止议而不决。讲短话、开短会,除特殊情况外,全院性工作会议时间一般控制在1.5小时之内,其他会议控制在1小时之内。
第四章会议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院党委(扩大)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呈报单位拟定,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呈报单位于会议前提出,交学院党政办汇总,由院主要领导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全院性工作会议由学院主要领导决定召开。一般列入学院年度工作要点,由归口单位牵头成立会务工作组,制定会议实施方案,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根据会议召开程序,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 院领导召集的部门业务会议由牵头单位提出,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报学院党政办备案。
第十六条专题工作会议由牵头单位提出,并拟定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如涉及其他院领导分管的部门或单位,还应报主要学院领导审批,同时报学院党政办备案。
第十七条 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由牵头单位提出,经主要院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学院党政办备案。
第十八条凡邀请教学单位全体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需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学院承办校外有关单位安排的各类会议由学院承办单位提出并拟定工作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向学院党政办报备后召开;重大会议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各类会议安排都应由牵头单位于每周四前向学院党政办报备。学院党政办负责编排学院《周会议安排表》,并于每周五向相关单位发布。会议安排表中未明确参会对象的,由会议牵头单位负责通知与会人员。
第五章会议准备与组织
第二十一条院党委(扩大)会议、院长办公会由学院党政办负责会议准备和组织工作。会议材料由呈报单位与相关部门协商论证后拟定,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交学院党政办。原则上未按时提交会议材料的议题不安排上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学年(学期)工作会议由学院党政办负责会议准备和组织协调;其他全院性工作会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会议准备和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配合。
第二十三条部门业务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学院承办的各类会议等会议由会议牵头单位或承办单位负责会议准备和组织协调,并做好会议材料准备、整理、归档工作。需要多个单位共同参与的,会议牵头单位或承办单位可提请分管院领导协调,其他单位配合。
第二十四条学院各类会议由学院党政办总协调,统筹安排,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召开会议,任何院外单位、机构、公司、团体和个人不得使用院内场所举办各类活动和会议。
第二十五条会议参会人员的拟定,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学院召开的全院性会议,一般由主要院领导或相关院领导出席讲话;职能部门承办的全院性会议,一般由分管院领导出席讲话。院领导召集的部门业务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以工作相关性为原则,尽量精简参会单位数量,一般不邀请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学院召开的全院性会议,主要院领导的讲话稿一般由学院党政办起草;职能部门承办的全院性会议,会议报告、领导讲话、领导致辞,由会议组织单位根据会议内容和要求负责起草,报学院党政办审核后,送相关院领导审定。
第二十七条 会议组织单位必须加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大型会议和活动应提前向保卫处报备。学院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安全保卫与秩序维护由保卫处负责。
第六章会议纪律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遵守法律法规。学院各级各类会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原则上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九条严格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严禁与会人员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原则上不能顶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者须提前向主要院领导或主持会议的院领导请假,并报会议牵头单位备案。与会人员自觉签到并关闭手机,相关部门对会议纪律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出勤、履行请假制度及会风会纪等情况定期通报。
第三十条 严格保密纪律。学院会议内容一般以会议纪要或下发相关文件资料的形式公开、或由院内新闻媒体进行报道。会议讨论的内容和议定的事项,在未公开之前,与会人员要按会议要求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公开前须经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要求收回的会议文件、资料应如数交回,妥善保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